發(fā)布時間:2025-01-24
可燃氣體探測器安裝后就“束之高閣”,對報警數據不統計、不分析,對儀器儀表不進行日常維護,儀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現象,是很多企業(yè)安裝儀器后的通病。
可燃氣體探測器是實時檢測可燃氣體泄漏濃度的精密儀器,可廣泛應用于石油、化工、管廊、電力、醫(yī)藥等領域,其安全維護及正確使用至關重要!
可燃氣體報警器設置要求——設置場所
涂裝作業(yè)場所
01《工貿企業(yè)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(應急管理部10號令):第八條 輕工企業(yè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:(六)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、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(jiān)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。
02《涂裝工程安全設施驗收規(guī)范》(AQ 5201-2007):5.8 當涂裝作業(yè)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并使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,同時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(包括合格泄爆裝置),且噴漆工段防火分區(qū)占涂裝車間面積不到20%時,廠房可按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中的丁、戊類生產廠房確定防火要求(噴漆工段防火分區(qū)的滅火設備配置除外)。11.4 涂裝作業(yè)場所自動聯鎖控制和信號、報警裝置整定值安全審查。
03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
第二十條 生產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,應當根據其生產、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,在作業(yè)場所設置相應的監(jiān)測、監(jiān)控、通風、防曬、調溫、防火、滅火、防爆、泄壓、防毒、中和、防潮、防雷、防靜電、防腐、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、設備,并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對安全設施、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、保養(yǎng),保證安全設施、設備的正常使用。生產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,應當在其作業(yè)場所和安全設施、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。
涂料儲存場所
01《建筑防火通用規(guī)范》(GB55037-2022):8.3.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,建筑內可能散發(fā)可燃氣體、可燃蒸氣的場所,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。
氣瓶倉庫
01《建筑防火通用規(guī)范》(GB55037-2022)
4.3.11 燃氣調壓用房、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獨立建造,不應與居住建筑、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他高層民用建筑貼鄰;貼鄰其他民用建筑的,應采用防火墻分隔,門、窗應向室外開啟。
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① 當與所服務建筑貼鄰布置時,液化石油氣瓶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m3,并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;
② 瓶組用房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;
③ 瓶組用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。
8.3.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,建筑內可能散發(fā)可燃氣體、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。
可燃氣體報警器設置要求——設置高度
表:探測器安裝技術參數
比重 | 與空氣比重判定 | 安裝高度 |
≥1.2 | 重于空氣 | 距地坪(或樓地板)0.3m~0.6m |
≥1,<1.2 | 略重于空氣 | 釋放源下方0.5m~1.0m |
0.8~1.0 | 略輕于空氣 | 高于釋放源0.5m~1.0m |
≤0.8 | 輕于空氣 | 釋放源上方2.0m內 |
O2 | 距地坪(或樓地板)1.5m~2.0m |
注:《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》(GB/T50493-2019),4.1.2、6.1.2
表:GB/T 50493 可燃氣體探測器安裝距離要求
釋放源類型 | 安裝距離 |
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布置的設備區(qū)域內 | ≤10m |
釋放源處于封閉式廠房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 | ≤5m |
液化烴、甲B、乙A類液體儲罐區(qū)域 | ≤10m |
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要求
《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(guī)程》(T/CCSAS015-2022)中要求:
5.1.3.1
01固定式儀器聯動控制功能的啟/停,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進行。
5.1.3.2
02探測器設置在露天場所時,應對蒸汽、雨、雪、冰、塵等的不利影響采取防護措施,保證探測器正常工作。在保證探測器探頭氣流流通的前提下,應對探測器及電纜連接保護管采取防水措施。
5.1.3.3
03探測器處于高溫環(huán)境時,應按以下要求使用:
◆ 探測器運行溫度不高于儀器說明書給定的運行溫度;
◆ 探測器應避免直接安裝在熱源上方,宜選擇離開熱源一定距離的相同高度位置安裝;
◆ 在炎熱地區(qū)使用時,露天探測器應加防護罩避免受太陽直射。
5.1.3.4
04對強電磁場干擾的場合,應采取屏蔽措施,確保探測器不受電磁干擾。
5.1.3.5
05探測器設置在不易接近的位置時,宜采用專用操作平臺、爬梯、滑輪、搖臂等方式,進行檢測和維護。檢測維護后探測器應恢復到原狀態(tài)。
5.1.3.6
06探測器的傳感器應避免與易對其造成損害的有害物質接觸。
5.1.3.7
07探測器維修更換后,應確保量程與報警控制器(二次表)設置的量程一致。
5.1.3.8
08需要儲存?zhèn)鞲衅鱾浼r,應確認傳感器儲存條件和失效期限。
5.1.4.1
09固定式儀器發(fā)出報警信號時,應及時確認信號的真實性,分析報警原因,不應隨意消除報警。現場確認報警信號時應不少于2人且須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。
5.1.4.2
10確認報警后,應迅速確定氣體積聚位置或區(qū)域,通過工藝條件和控制儀表變化及現場環(huán)境,判斷泄漏或釋放情況,評估危險程度,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。
5.1.4.3
11報警信息處置實行閉環(huán)管理,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要對報警及處置情況做好記錄并定期進行分析,記錄數據應真實、完整、準確,并采取技術與管理措施消除泄漏源。
可燃氣體探測器維護要求
《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使用及維護規(guī)程》(T/CCSAS015-2022)中要求:
常規(guī)檢查
固定式氣體探測器
016.1.1.1 應對固定式儀器進行常規(guī)檢查,檢查周期不超過一個月,檢查內容主要包括:
a)外觀是否完好;
b)探測器防雨罩功能是否完善;
c)指示是否正常;
d)連接部件是否松動;
e)探測器部件是否堵塞;
f)二次儀表和專用控制系統運行是否正常。
6.1.1.2 應對固定式儀器的控制和報警單元進行檢查,確保其燈光、報警和電路正常運行,檢查周期不超過3個月。
6.1.1.3 每次檢查都應記錄并歸檔,發(fā)現問題應立即處理。
6.1.1.4 固定式儀器的位置變更應經過設計單位和使用單位審查核準,變更后應及時更新相關布置圖表,并通知相關人員。
6.1.1.5 固定式儀器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安排人員到現場確認,故障期間應做好替代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。
便攜式氣體檢測儀
026.1.2.1 便攜式儀器的常規(guī)檢查包括以下內容:
a)儀器有無不正常的情況,例如故障、報警、零點超差讀數等;
b)傳感器部件有無堵塞或包覆現象,避免待測氣體到達儀器傳感器時受阻礙,確保通過延長取樣裝置能正確取樣;
c)延長取樣裝置的管線和裝配部件是否有破裂、凹陷、彎曲或其他損壞,損壞的部件應按原部件的性能要求進行更換;
d)電池電力情況,必要時及時充電或更換電池;
e)儀器背夾是否完好,避免佩戴后掉落損壞儀器;
f)日其他功能性檢查;
g)有無線傳輸功能的儀器,應檢查無線傳輸功能是否正常。
6.1.2.2 便攜式儀器的日常檢查周期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環(huán)境確定,連續(xù)使用的儀器應每周檢查一次;使用頻率較低的儀器應每月檢查一次,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;儲備的儀器應每季度檢查一次,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。
6.1.3 移動式儀器應符合6.1.2的規(guī)定。
使用中檢查
6.2.1 應參照檢定規(guī)程/校準規(guī)范的相關要求,定期對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報警系統進行使用中檢驗。檢驗內容及周期包括:
a)零點檢驗,至少六個月一次或常規(guī)檢查零點不正常時;
b)示值誤差檢驗,至少六個月一次或超量程檢測后;
c)響應時間檢驗,至少六個月一次或超量程檢測后;
d)氣體報警系統各項功能全面檢驗,至少六個月一次。
6.2.2 用于受限空間、動火等特殊作業(yè)的儀器,使用前應進行使用中檢驗。
6.2.3 使用中檢驗周期應根據不同氣體的傳感器、氣候變化、作業(yè)環(huán)境條件和驗合格率確定長期使用并已出現老化現象的儀器、在惡劣環(huán)境中使用的儀器等,應適當縮短檢驗周期。
6.2.4 對檢驗不合格的儀器應按檢定規(guī)程或校準規(guī)范要求進行標定或校準確認,仍不合格的儀器不應繼續(xù)使用。
6.2.5 應將每次檢驗結果、檢驗人員、檢驗日期等記錄在案。
檢定/校準
6.3.1 在用氣體檢測報警儀應按周期進行檢定/校準,檢定的應取得檢定證書,校準的應對校準結果進行符合性確認,合格后方可繼續(xù)使用。
6.3.2 新采購或安裝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在投入使用前應經過檢定/校準,并取得相應檢定合格證書或經校準確認合格,否則不應投入使用。
6.3.3 對計量性能有疑問或儀器維修更換重要部件(主要包括傳感器、主板、吸氣泵等會對儀子器的性能產生影響的部件)后應進行重新檢定/校準,合格后方可繼續(xù)使用。
6.3.4 負責氣體檢測報警儀或系統檢定/校準的機構和人員應取得國家和行業(yè)規(guī)定的相應資質。檢定/校準用標準氣體、設備、方法等應符合規(guī)范要求,量值傳遞應滿足溯源要求。
6.3.5 檢定/校準周期不超過12個月,氣候變化大、作業(yè)環(huán)境條件惡劣的關鍵崗位應縮短檢定/校準周期,不得使用超過檢定/校準周期的儀器。
6.3.6 所有檢定/校準都應由檢定/校準單位出具結果報告并存檔。
6.3.7 每臺氣體檢測報警儀應有唯一性標識及檢定/校準狀態(tài)標識。
6.3.8 對于缺少現行檢定/校準方法的氣體檢測報警儀,使用單位(企業(yè))應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制定測試方法進行測試,并明確測試周期,確保儀器正常可。
報廢
6.4.1 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電子元器件出現故障后,可送維修部門進行維護維修,維修后經檢驗合格時,可重復使用,不合格時應作報廢處理。
6.4.2 列入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》的電子產品應送交有資質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(yè)處理,并按規(guī)定辦理資產核銷。
可燃氣體探測器是精密儀器,在安裝及使用過程中,一定要嚴格遵循相關標準和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護,及時進行報警數據分析處理,才能真正的防患于未“燃”!